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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的税会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2-18 08:47:1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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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的税会处理
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3.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在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人防法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

由此可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人防设施建造费属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成本处理。人防办办理了验收的手续即意味着已经移交,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房地产企业不可以、不可能,也无法对外出售。

人防车位的税会处理 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于1985年6月11日发布了《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人防委[1985]9号)。文件规定,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人防使用费按月定额收取,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防办制定。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人防设施作为车位对外出租,但这并不影响人防设施建造费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若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设施对外出租,其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征土地增值税。

开发公司向人防部门缴纳的人防使用费,应当在使用期内分期摊销。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位"转让",应理解为房地产企业将承租的地下人防设施对外转租,其转租收入作预收账款处理,在使用年限(租赁年限)内分期结转其他业务收入,一次性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跨年度的租金提前收取,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缴纳的营业税也采取分期扣除办法(权责发生制)。房地产企业向人防办缴纳的人防使用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如果房地产公司清算注销,则预收账款余额一次性结转收入,相应地,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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