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初当会计 > 涉外担保费代扣代缴营业税案例分析

涉外担保费代扣代缴营业税案例分析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2-18 08:51:5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218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竹子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涉外担保费代扣代缴营业税案例分析
税官提醒:涉外业务要仔细,流转税类特注意,代扣代缴要明晰。

案情概况:

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是一家意大利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该银行于2012年12月31日与德国X银行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由X银行向Y银行的部分客户发放贷款(该部分客户均系德资在华企业),Y银行对这些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Y银行于2013年1月按照协议向德国X银行支付担保费630多万元,财务部门已按10%的税率对该笔担保费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人民币63万多元,但未对该笔担保费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情分析:

银行财务人员坦承,因为是代扣代缴,所以比较关注的是10%税率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这样涉外的担保费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相关流转类税收,他们不是很清楚。

检查员解释称: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国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即提供或者接受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均属于纳税范围。该担保业务为Y银行对在华德国企业提供担保劳务,在国内发生,X银行为营业税纳税人。因X银行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故以Y银行为扣缴义务人。

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处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责成Y银行对向境外支付的担保费按服务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相关附加共计35万余元。

同时,对Y银行按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近17万元。

税官建议:

我们在实务中发现,很多财务人员的确有很容易在涉外业务中搞不清代扣代缴义务,或者容易忽略对流转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该问题值得大家注意。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人防车位的税会处理 下一篇:季度计提所得税分录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