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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金融商品的增值税怎么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7-10 09:55: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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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所重视,作为企业成本合理节约的重要一环,税务筹划正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样的一笔交易所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申报很可能就会达到截然不同的税收效果,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金融商品的应交增值的计算公式是(卖出含税金额—购进含税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在计算出税额后的账务处理是借记投资收益,贷记应交税费的科目进行核算,那金额转到销项税额是怎么做账呢?可以看看月末金融商品的增值税怎么处理文章。

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卖出含税金额—购进含税金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商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如何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6*6%,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月末金融商品转让产生收益,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不是实际缴纳税款。建议将该金额转到销项税额,即: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按规定做账务处理,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投资金融商品收益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投资金融商品收益的增值税处理需要详细分情况讨论。

01持有期间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02转让收益

转让各类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03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04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05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06发票开具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本节课的内容,这方面的知识点在以后的实际工作过程当中将会非常重要,请大家回去以后认真详细的去了解相关的知识,如果有不懂的,或者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会计实战基地,或者咨询我们的老师,我们将为您继续传道解惑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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