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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4季度的个税计算新政策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9-08 16:18:1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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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工资薪金+年终奖—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98号】关于“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修改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实务理解】


1.工资薪金所得


2018年10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是在11月15日内申报,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实务中2018年10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可能是9月份的工资,通俗说“9月份的工资10月份缴税11月申报”、也有可能是10月份的工资,通俗说“10月份的工资10月份缴税11月申报”。


所以不管工资是哪个月的,2018年10月内取得,即11月15日内申报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在2018年9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是在10月24日(本应15日国庆节延长)内申报,适用原减除费用3500元/月和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不管是哪个月的工资。


各位财税同仁们:珍惜一辈子只有最后一次(10月份申报9月份个税)按照“3500元”申报个税的“机会”。


2.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即: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适用原减除费用3500元/月和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实务理解:按照工资薪金思路理解。


提醒:“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不需要按照月份比例拆着计算。


至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是否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暂时未明确。


各位财税同仁们:2018年9月份发年终奖比在“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个税会多缴哦!14万年终奖,多缴2万元个税。


生产经营所得-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98号】关于“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的规定: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注: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前九个月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后三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8年前9个月应纳税额=(600,000×35%- 14750)×9/12= 146,437.50元。


2018后3个月应纳税额=(600,000×30%-40500)×3/12= 34,87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46,437.50+34,875.00= 181,312.50元


计算步骤


第一步:先按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两种速算扣除数和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步:两个“全年应纳税额”按照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比例计算各段“应纳税额”


第三步:全年应纳税额等于两段“应纳税额”之和


注意:不是直接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月份分摊。


【财税〔2018〕9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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