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初当会计 >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取得的保险赔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取得的保险赔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7-02-22 16:00:4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26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希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取得的保险赔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在实务中,现在越来越多地企业购买财产保险,那么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取得的保险赔款,你是否先猜猜该如何缴纳呢?小编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帮会计小伙伴说明!!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因自然灾害从泰康保险公司获得保险派款3000万元。问吉祥公司收取的保险赔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税务分析

(一)判断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取得的财产保险赔款不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加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款,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征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2017年2月因自然灾害从泰康保险公司获得保险派款3000万元,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支票丢失后可采取的补救方式及要点(挂失止付 公示... 下一篇:押金不用缴纳增值税??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