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扣除问题,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扣除问题,会计们都处理对了吗??
1、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险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财税〔2016〕36号规定,如果该商业保险和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有关,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仅给建筑工地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给股东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产生的进项税额,就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