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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12-07 14:32:1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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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不琢,不成器;木不雕,不成材;人不学,不知理。牛不训不会耕,马不练不能骑。有关债权转让的会计分录怎么做?问题的解答老师已经帮小伙伴们整理好了解答内容,下面小伙伴就和老师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向第三人转移的行为,发生转让债权,应该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债权转让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债权转让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作为合同的内容,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通知的行为既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也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两种通知的法律效力应同等。

  债权转让的特征

  1、债权转让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则意味着债权让与合同成立;

  2、债权转让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

  3、债权转让属于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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