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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248号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9 16:14:2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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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工作量,部分地区实行了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网络传递的办法。现将纳税人用于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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