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53号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9 16:14:3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7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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