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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计税成本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追溯调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11-13 08:52:5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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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计税成本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追溯调整 
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C项目于2013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万元。该公司在2013年9月10日结算C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万元(16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2014年6月取得180万元工程价款发票,那么,未计入计税成本的20万元(180-160)是计入2014年成本中,还是计入2013年成本中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该公司2014年取得180万元工程价款发票,其中未计入计税成本的20万元只能追补在完工结算年度即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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