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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药品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7-29 09:03:2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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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用品有别于生产经营耗用的材料,其涉税问题亦分情况区别处理。以下我们分别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防暑降温支出主要分为两大类:福利类和劳保类。

一、福利类

属于福利类范畴的防暑降温支出包括:非穿戴类防暑降温用品,如:清凉饮料、清凉食品、药品等。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福利类范畴的防暑降温用品作为集体福利支出,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防暑降温用品支出属于福利费范畴,限额内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为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于防暑降温用品是否应缴交个税的问题,应视情况而定:

?  对于药品、企业食堂为员工准备的糖水等清暑食品,多在工作现场使用,因此该部分用品不用作为职工个人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  对于清凉饮料等发予员工带离工作场所的物品,应该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以现金形式发予职工的高温津贴,属于法定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若超过政府规定的发放标准,应将超过部分作为职工的个人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的规定,如果作业场所的温度不能降到33摄氏度以下,必须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二)会计处理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直接记入有关科目的“福利费”二级明细科目。

二、劳保用品

对于防护服等穿戴类物品属于企业劳保用品。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暑降温品应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能起防暑降温作用的个人随身穿 (佩) 戴的用品,简称护品。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劳保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购买防暑降温的劳保用品支出可于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 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员工购买劳保用品,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项必要支出,不属于员工个人所得,不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会计处理

劳保用品支出,应根据使用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归集分配:生产工人使用的记入“生产成本”,车间管理人员使用的记入“制造费用”,辅助生产车间人员使用的记入“辅助生产成本”,行政管理人员使用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可以设置“劳保用品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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