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7-29 08:57:2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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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应补缴税款:(3700-1000)×20%-100=440(万元) 解析:被投资企业湘云公司在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700万元,虽然孙武与新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是1500万元并已据此缴纳税款,但转让价格仍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应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公告还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湘云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300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低于50%,尚未达到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净资产额的标准,因此,参照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直接核定孙武该项股权转让收入为37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