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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7-29 08:57:2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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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案例:自然人孙武2010年投资1000万元成立湘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湘云公司”)。2014年9月30日,孙武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武将其持有的湘云公司100%股权,以1500万元全部转让给无血缘和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自然人沙森(60%)和朱洁(40%)。孙武按转让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湘云公司同期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额75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0万元),负债3800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37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2014年10月18日,湘云公司将盈余积累2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 200万元盈余公积因未达到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而不能用于转增)向新股东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下同)。

应补缴税款:(3700-1000)×20%-100=440(万元)

解析:被投资企业湘云公司在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700万元,虽然孙武与新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是1500万元并已据此缴纳税款,但转让价格仍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属于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应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公告还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湘云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300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低于50%,尚未达到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净资产额的标准,因此,参照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直接核定孙武该项股权转让收入为3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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