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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往来是否缴纳营业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7-29 08:58:3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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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于建筑公司,公司为了充分使用资金,将部分资金调剂给所属项目部使用,公司和所属项目部为一个纳税主体。公司和项目部财务报表汇总填制,公司将收取的利息(低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红字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项目部将支付给公司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报表汇总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零,没有额外的利息差,我们认为这是一项单位内部利润的二次分配业务,是单位内部资金管理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上述所称“项目部”如果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你公司收取调剂资金利息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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