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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励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5-07-28 08:55:1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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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公司为国有集团性企业,其下属有多个分支机构。每年A集团公司会组织对各子公司、分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比,对相应的单位发放奖励500万元,奖金由A集团公司负担。A集团公司负担的奖金在账上记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支出”,下级子公司及分公司收到奖金后挂往来款,支付给获奖个人时,再冲往来款。由于单位比较多,A集团公司将奖金直接打入各单位账户,不直接支付给获奖员工,但要求各单位在向员工发放奖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该奖金A集团公司能否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分析:因为A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管理的职能,所以A集团公司该支出与管理职能相关、与取得收入具有相关性,在同时满足以下三点时,可税前扣除:有资金奖励考核办法;子公司开具收据(资金划拨单),注明:专门用于奖励科研项目、人员名单;符合经营常规,不具有避税主观目的。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A集团公司发放给下属各单位的研发奖励款不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条件,不应作为A集团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属于一种正常的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A集团公司应将500万元奖励款从工资、薪金中调出,这样就会减少了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要重新关注一下这三项费用是否超标,如果超标也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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