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给报酬所得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24 10:46:1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6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德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课税范围包括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所得。1943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起征点由原规定每月所得满30元者改为满100元者,税率由每元5分调至1角;每月所得在1500元以上者,最高税率由原20%提高至30%。1947年3月以后,因物价上涨,免税额、课税级距和税率等多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