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复议制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2-01 16:10: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83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森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税务管理相对人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文审理裁定后即告终结,不能向更高一级的税务机关再申请复议的制度。我国税务行政复方式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有利于简化复议程序,提高复议效率,并且有税务行政诉讼作为最终裁决手段,不会影响判案的公正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