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11-30 18:02:4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6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牛账网牛师团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正在直播 咨询老师 资料领取 免费试听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藏 内蒙古 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审的一种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提供了更充分的保证。上诉人可以是一审中作为原告的纳税人,也可以是一审中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一般只有原告。提起上诉的条件是:(1)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2)上诉对象为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3)向一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上诉状及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