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促销税务和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4-07-18 09:20:4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724
赠品促销
【例】某超市2008年11月推出购买某品牌奶粉一罐赠送毛绒公仔的买赠活动。该品牌奶粉进价42元桶,售价76.05元/桶;毛绒公仔进价12元/个,售价24.99元/个,赠品由超市提供。促销当天共售出奶粉60罐,同时赠出毛绒公仔60个。以上均为含税价格,适用税率17%。
对于正价销售的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计算应缴税费如下:
应交增值税=76.05÷(1 17%)×17%×60=663(元)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库存现金 456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3
(2)结转正价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20
贷:库存商品 2520
由于本例中所赠送的赠品为超市提供,属于超市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奶粉生产商的降价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品应交增值税=24.99÷(1 17%)×17%×60=217.86(元)
(3)赠品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937.86
贷:库存商品 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86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以买一赠—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