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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会所涉税问题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9-27 12:41:5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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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所建小区内单独建设了会所供业户免费使用,目前暂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会所在建设中没有单独核算成本,与商品房共同分摊成本,现在开发产品科目核算。问依目前情况会所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来无偿交出后,在会计核算上减少开发产品同时对应的科目应该是什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利润分配对否?这一环节涉及营业税吗?另外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是否包含人防设施——地下室的面积?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偿赠与不动产应征收营业税,税率5%.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对开发商建设的供住宅小区内业主免费使用的会所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们正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明确前可暂不征收。

  对于房地产开发用地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可售房屋建筑面积面积和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均不含地下室部分。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你公司在所建小区内单独建设的会所,如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应根据开发成本对象完工和销售情况进行分摊,结转计税成本。具体账务处理建议向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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