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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设备抵免额当年未抵可否结转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3-12-27 10:40:1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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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2008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全免期,按上式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在减除“减免税额”时已为零,抵免税额无法从应纳税额中减除,应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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