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3-10-21 10:19:42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941
一是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二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这种情形也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三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1、销售返利不能冲减销售额,增加增值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购货方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开具服务业发票,应该以存在应税劳务为前提,但实际并不存在劳务,开具发票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