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是企业的非正常损失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7-10 11:50: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92
作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丰富的从而经验,帮助企业处理各种财务问题,更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只有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才能够使得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细致化,使得财务数据有理有据,学习理论,不断充电,是财务人员必须要做的事情,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讲一讲什么是企业的非正常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会有一些货物因保存或者运输等造成损失,这些是不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呢,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哪些情况是企业的非正常损失,按照规定,自然灾害损失、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等等都属于非正常损失,关于非正常损失能不能税前扣除应该怎么做。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二)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如属存货盘亏属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的全国税务系统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系列教材《企业所得税实务》一书第97页、98页指出:企业的存货发生合理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也不需要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果发生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还必须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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