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7-09 09:00:2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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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和提供运输的行为就是混合销售行为的,对其收取的货物款项是按照销售货物来进行缴纳增值税的,一般会有两者情况,具体是什么,就看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形有哪些的文章。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该政策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均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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