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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5-21 15:14:5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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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对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照这5个条件,对于资产收购需要重点把握如下3点:

1.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比如阿里巴巴收购雅虎,由于雅虎作为一个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重要位置的搜索品牌,可以为阿里巴巴带来丰富产品,包括搜索技术、门户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等,这项资产收购就是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什么区别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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