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人空白的是否可以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17 14:15:2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066
学习,就要全力以赴。求知,就要像求生一样,用尽全力,全身心地扑到学习中去。如果你有半点松懈,半点迟疑,都不会求得真正的学问。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人空白的是否可以用
1、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是空白的,可以正常使用吗?
如果是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填写;如果是自助机代开的专用发票,发票上为机器编号.
2、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复核人及收款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
税法没有规定此三人不能为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现行税法没有对发票开具内容明文规定,只要求如实开具发票,对于开票人和复核人及收款人,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人、保管人等的权限分离问题
请问公司发票的领用人、保管人、开票人、发票专用章的保管人应该如何进行权限分离?我知道一般开票人和领用人不能是同一人,这应该是有一个说法的.
专家回复:其实,您所说的开票人和领用人不能是同一人,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是个别地方的税务局自行自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问题从没有做出规定.如果从企业内控的角度出发,确实应当按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人员.但也仅限于大企业,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财务只有一个会计加一个出纳,关于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及发票专用的保管只能由企业自行确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栏目齐全,内容真实.按上述规定,企业开具发票,一定有开票人和收款人,所以这两栏内容一定要填写,否则视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发票分开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为了确保发票的填写内容正确,且分清相关责任,所以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能为同一人.(实际工作有出纳开具会计复核,也有会计开具出纳复核,还有其他人开具会计复核的等等)
今天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人空白的是否可以用的解读就到这里啦,大家要注意从税法上和企业财务管理内控上两个维度来理解这个问题,现行税法对于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内控角度来看,我们建议需要明确人员、分别在票面注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人空白的是否可以用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