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2 10:41:4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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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你企业在保修期内发出维修用备件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处理.发出的维修备件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应转出不可以抵扣.旧件返回不是退货,其价值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一部分产品修复再销售的,按同类产品的销售处理.
企业哪些项目可以视为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企业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应视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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