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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怎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31 10:21:18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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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怎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操作方法: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欲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二、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上文介绍了销售方怎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法和步骤上文都介绍了,在发票填开窗口里有个发票作废一栏,单点需要作废的发票,我们根据规定操作就可以了,这个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所以说大家在进行操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执行,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有兴趣可以关注官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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