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购房人不一致是否可以减免契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3-28 15:08:59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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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购房人不一致是否可以减免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处理?
1、由于权属存有争议的房屋属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作出补偿决定.搬迁前,征收部门应当就被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且将征收补偿资金办理提存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后方可实施征收.
2、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4条对"被拆迁人"规定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当时动迁就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不一致,经协商达成了按维持原状处理的有关安置协议.法院认为这些协议并不违反有关动迁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第 55条的规定认定有效,是正确的.
4、但现因改为货币安置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应按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予以费用安置,而对与某财政局已达成的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关系则应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按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等的民事纠纷立案审理.
上文介绍了拆迁人与购房人不一致是否可以减免契税,如果是直系亲属拆迁拆迁款内免契税.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会计应结合自己所在企业的实际业务需求去设置相关科目.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其他的会计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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