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转为外资后所得税管辖权是否变更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30 11:15:3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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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转为外资后所得税管辖权是否变更
《国家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基本规定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第二条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的新办企业标准规定,按照国家法律、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于2009年变更为外资企业,不属于2009年新办企业,应归原税务局管理.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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