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5 15:52:3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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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划分呢?通过对本文的学习,相信大家已经知晓缔约过失是因当事人故意隐瞒导致信赖利益受损,而它的赔偿范围则是在定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分析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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