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04 12:39:05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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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解释: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前者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缔约费用、交通费、鉴定费、咨询费等;后者主要指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失.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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