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与理论有差异怎么办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3-04-18 13:39:51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834
人生当自强,人的一生,总会遇见挫折磨难,但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走过了,便是一种收获,便会让自己成长起来。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与理论有差异怎么办
账面上如何确认收入,是按会计准则来算的,汇算清缴如何确认收入,是按税法来算的,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是会存在一定差异的.所在汇算清缴的时侯存在差异调整.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的经营风险,应由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和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如果将额另开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中减除额.同时,税法还规定,销售(税法将商业定义为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税法规定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与理论有差异怎么办?以上内容就是本期小编老师整理的资料,学员们通过上文学习之后对此收入确认中发生存在差异的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是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积累的经验.在本网站上关于会计学习资料有很多,有什么会计方面的问题都是可以来这里提问,会有会计老师给你们解答的.
收入确认的实际操作与理论有差异怎么办的问题您看懂了吗,希望这个解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的可以关注我们会计实战基地哦!会计实战基地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能最大程度解决您的会计考证难题,还在等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