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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零售环节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6-29 09:16:56 作者:陈晴晴 阅读量: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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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讲到经济法中应税消费品中进口环节账务处理与规定,接下来网站老师继续讲解一下经济法的应税消费品中零售环节账务处理与规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零售环节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image.png

1、征税范围

1)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提示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提示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2)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①商业零售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

【提示】不是所有的金银首饰都在零售环节征税,如镀金、包金首饰等

②视同零售业的情形

a.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b.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c.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以上情形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遵循基本的“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注意计税依据的几点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注意】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单位,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4)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以上就是网站老师今天所讲有关经济法的应税消费品中零售环节账务处理与规定内容,大家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咨询网站老师,注册登录即有答疑老师一对一辅导,你还在等什么?快点加入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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