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之资源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6-23 09:26:32 作者:陈晴晴 阅读量:5274
随着地球环境的日益恶劣,乃至前些天一块超万吨的冰山从南极掉落,这些无不是大自然对我们的警告!金山银上不如绿水青山,是的,我们应当爱环境,因此网站老师今天就来跟大吉聊聊其他税收法律制度中的资源税,从会计角度出发怎么样去调控资源使用!

1. 纳税人
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 征税范围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
5)金属矿;
6)海盐;
3.资源税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统一按主矿产品的税目税率计征消费税。
4. 销售额
1)组成: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2)原矿与精矿
①征税对象为原矿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②征税对象为精矿
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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