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该如何使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4-22 15:51:22 作者:陈晴晴 阅读量:8702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学习一下吧。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使用范围
(1)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用外购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
(2)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税额10.4万元,当月已经确认抵扣。6月在盘点过程中发现该批原材料因管理不善毁损其中的5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5.2
贷:原材料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2

如果是地震毁损应如何处理?
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存货的毁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须作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0
贷:原材料 40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将上月外购的钢材用于职工食堂的建造。该批钢材购入时支付价款90万元(含税),购入时相应进项已经确认抵扣。
借:在建工程 90
贷:原材料 79.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35
如果上述原材料用于新建的厂房,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79.65
贷:原材料 79.65
好了,以上就是“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更多财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欢迎加入会计实战基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