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履约义务时收入的确认原则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3-26 16:35:04 作者:张红 阅读量:4394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是我们所说的收入,那收入应该怎么确认呢?企业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应该怎么确定收入,原则是什么?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 会计处理原则 | 时点履约的 | 按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 |
| 期间履约的 | 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 |
| 期间履约 | 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即可界定为期间履约: |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 ②客户能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 | ||
| ③产出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
| 期间履约 | 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 | ①产出法 |
| ②投入法 | ||
| 完工百分比法 | ①本期收入=总收入×履约进度-确认过的收入; | |
| ②本期成本=总成本×履约进度-确认过的成本 | ||
| 时点履约 | 控制权转移的迹象 | 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
| ②企业已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了客户 | ||
| ③企业已将商品的实物转移给了客户 | ||
| 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
|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
以上就是小编有关履行履约义务时收入的确认原则的相关问题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需要的同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