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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0-03-06 17:09:51 作者:耿笑 阅读量: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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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学习中,我们经常把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混淆。今天,我们就用表格来总结下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和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VS兼营行为

行为

概念和特点

税务处理

兼营

概念: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特点:(无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有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并且这些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各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

举例:某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修理汽车劳务、提供租车服务。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投资娱乐圈、经营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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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概念和特点

税务处理

混合

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特点:(从属关系)

货物销售和服务价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处收取,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


举例:某家电销售商城,主营销售各类家用电器,销售热水器,并送货上门服务。

KTV内消费酒水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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