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有房屋装修费的财税处理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11-12 11:01:58 作者:编辑部 阅读量:2729
在实务中,常常发生房屋装修费,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企业自有房屋装修费的财税处理。
案例:湖南长沙创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创思公司2018年10月份装修外购价值600万元的办公室,取得用于装修该办公室而购买材料、设备及配套设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00万元),设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税款1.80万元),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130万元,税款14.30万元)。问创思公司发生的装修费260万元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改变了原固定资产的性能、结构、甚至用途,金额较大,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则企业应当判断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如果该后续支出满足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否则,确认为当期费用。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1)装修费用较小,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装修费用较大,装修使固定资产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装修费用应当资本化。
根据以上规定,创思公司外购办公楼600万元,装修费260万元,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规定分期摊销。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
1.取得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分期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创思公司2018年10月份装修价值600万元的办公室,取得用于装修该办公室而购买材料、设备及配套设施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装修发生各项费用未超过办公室的原值的50%,其进项税额不必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可做如下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已足额计提折旧的房产装修,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的房屋装修,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一般情况下的房屋装修,都比较符合这一规定。
因此, 创思公司外购办公楼600万元,2018年10月发生的装修费260万元,可在不低于3年的摊销年限自2018年11月起分期摊销税前扣除。
思考:创思公司租入的房屋,2018年10月发生的装修费260万元,取得用于装修该办公室而购买材料、设备及配套设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00万元),设计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税款1.80万元),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发票注明价款130万元,税款14.3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分期抵扣?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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