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撤资与转让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差异?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4-13 11:06: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2170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企业在长期股权转让时调整了转让成本,但是并没有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因为取得的收入中包括了将来可能分配的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该文明确了投资收回时可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所得是投资企业的免税收入,所以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最终的应纳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财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并不适用于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只适用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股权变更,表明企业所有者权益股本的抽出或减少,而不是股权的转让,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实质上只是投资资产的转让,而不是投资资产的撤回或减少投资。此类情况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该企业该笔长期股权转让所得为2.1(3-1.8×50%)亿元,对比原来的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0.3(2.1-1.8)亿元,补税0.075(0.3×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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