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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8-03-31 11:14:50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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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况以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年度所得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已按月(季)度预缴的部分不重新折算,补缴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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