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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在其所在地开具发票?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6-09-08 15:52:43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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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在其所在地开具发票?


以下面的问题为例子,解释说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相关问题,会计们注意了!!

问:异地设立生产型分公司时,应当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如果选非独立核算,是否能够在分公司所在地开发票?

答:分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就应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从两个方面分析:

1、关于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税法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税法上没有就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核算进行规定.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具体由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独立核算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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