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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的纳税筹划案例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6-08-19 15:45:56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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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的纳税筹划案例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最大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而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交易、股利分配、股权转让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物企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流转税(现行的营业税或是将来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甚至是印花税方面,都有纳税筹划空间。

案例分析:

假设吉祥公司2014年12月在湖南省设立一家如意分公司,如意分公司预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吉祥公司总机构【以下简称吉祥总部】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一款:“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和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和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规定: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规定可知:

2015年吉祥公司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吉祥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3000=3018万元,其中吉祥总部应纳税所得额为3108×50%=1509万元;如意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同为1509万元。吉祥总部依法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湖南省不属于西部地区,故如意分公司只能适用25%基本税率。

纳税筹划前整个吉祥公司全年应纳税额为:1509×15%+1509×25%=603.60万元。

如意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8×50%×20%=1.8万元

吉祥公司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15%=450万元

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2015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0+450=451.8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吉祥公司在湖南省设立如意全资子公司,2015年如意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全年从业人员50人,资产总额为20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纳税筹划方案节税603.60-451.80=15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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