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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兼出纳管理弊端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16-04-23 14:10:47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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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兼出纳管理弊端

1.首先,是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招用财务人员,导致公司财务管理混乱;
2.其次,从国家会计法规定看,任何公司在经营中一定要做到会计和出纳人员的分离,绝不能由会计人员兼任出纳。
会计负责账册,出纳负责现金,两者作用或功能不能混淆合并;再次,公司的账册对外讲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绝不能随便让会计或出纳带回家,公司账目只能留在公司内部,这是一项制度规定;最后,公司在辞退员工时,一定要先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再与员工结清薪筹退回用工档案、退工单,更不能随便找社会上闲散人员,充当担任公司会计或出纳的要职。
下面的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女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12月9 日,在法院组织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2006年度明细账,法院遂一审判决某公司返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05年1 月受聘担任某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2007年5 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某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司钱款15万余元,要求返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裁定认为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特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驳回了该诉请求。
      2008年2 月起,该公司通过书面及手机短信方式,要求毛女士来公司办理移交,毛女士回复因意外骨折无法如约。同年5 月5 日,毛女士也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该公司,不愿意与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于同年5 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毛女士办理财务账册移交并返还财物。3 天后,仲裁委作出决定书,称该请求事项不属仲裁委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某公司对此不服,于同年5 月27日向法院起诉称,在毛女士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期间,占有了公司钱款13.4万余元要求返还并办理财务交接。
     法庭上,毛女士辩称从未利用职务之便,扣取占有公司现金,且诉讼超过了申诉时效。
      法院查明,在2007年8 月17日,该公司以毛女士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法侵占公司资金7 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周内即答复,毛女士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2008年4 月上旬,该公司再次以毛女士任职期间虚列支出等,侵吞公司财产14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再次答复不受理。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5 月11日解除,即使某公司先以一般民事纠纷时效起诉,但在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之日(即2008年1 月18日)起,就应知道双方纠纷属劳动争议,应从该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而某公司直至2008年5 月12日,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毛女士意外骨折,并不影响公司向仲裁机关请求权利救济,公司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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