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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09-13 12:30: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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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

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依然要并入合伙企业收入,按照上条的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但对于以股权收入和分红收入为主的创投企业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税负较重。

一直以来对于创投性质的合伙企业,各地普遍存在优惠政策,允许按照20%缴纳个税,而非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在国家层面,一直未有明确政策。

在2018年12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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