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07 16:57:5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0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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