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05 17:39:0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4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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