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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53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1-05 17:38:3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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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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