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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22号 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10-08 20:32:5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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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122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南、深圳、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一、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33号)附件所列个别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单位名称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单位名单见附件2,上述单位按照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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