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709号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7 14:24:5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4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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