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752号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17 14:24:3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0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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